《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我们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2018年8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个重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个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比如,《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个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我们需要修订《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个重要意义,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在党中央的坚持不懈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比如,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2023年1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看点
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特点:一是保留了2018年《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二是新修订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十六条,修改七十六条。
新修订的《条例》的五大看点:第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一内容;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处分,由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增写“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还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推动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确保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2018年7月3日至4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分则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均有体现。
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
二是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019年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比如,明确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的处分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三是借鉴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以及“共同违纪”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2024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