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原文发布日期:2019年7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网
——2019年5月3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看,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市民族宗教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5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立法依据表述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中“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修改为“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水、电、气、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设立、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宗教院校”修改为“设立、变更、终止宗教院校”。
四、将第三十二条拆分为两款,第二款修改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将大型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