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预算/决算 >预算公开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67K/2018-002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民族事务;宗教事务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2.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4.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7.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策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8.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9.指导区县(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及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二)单位构成: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内设1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经济发展处、政策法规处、文化宣传处、民族事务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人事处、机关党委。我委是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机构和二级单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45.21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45.21 万元,比2017年减少9.97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56.21  万元,比2017年增加210.03 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689  万元,比2017年减少220  万元,主要原因是编辑宗教志、重点寺观教堂修缮保护等项目到期,导致经费减少,主要用于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正常持续开展,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稳定发展。

我委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一致。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 76.60 万元,比2017年增加16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15 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接待费 26 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5.60 万元,比2017年增加16万元,主要原因是民族宗教工作维稳安全检查、直管宗教场所应急管理等导致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用增加;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与2017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8年我委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67.19 万元,比2017年增加 180.76 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我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89 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