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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67K/2021-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矿产 [ 体裁分类 ] 地方性法规
[ 发布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

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月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锰矿资源,适用本条例。”

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锰矿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第十一条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将第六条修改为:“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锰矿开采的企业,应当依法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

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锰矿开采的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能进行锰矿开采。”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采锰矿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和资源税。”第二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以外,其余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将第十条修改为:“转让、出租、抵押锰矿采矿权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采矿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采、加工锰矿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锰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开采、加工锰矿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文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决定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2年11月2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0年1月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锰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加快电矿结合的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维护锰矿资源市场的有序竞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锰矿资源实行依法管理,计划开采,提高产业级次,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锰矿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锰矿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锰矿区出入口设立矿产品检查站,监督检查锰矿运输环节,检查核实税费票据。

第六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锰矿开采的企业,应当依法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从事锰矿开采的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能进行锰矿开采。

第八条 锰矿开采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依法进行,不得越界和异地开采。

第九条 开采锰矿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和资源税。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以外,其余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第十条 转让、出租、抵押锰矿采矿权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采矿权。

第十一条  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做好锰矿资源规划及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采、加工锰矿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锰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开采、加工锰矿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

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任江河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锰矿管理条例》)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2020年1月8日,我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安排,现将涉及《锰矿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提请本次会议审查。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过程

《锰矿管理条例》于2003年1月颁布施行,2012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正。该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县锰矿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个别条文出现了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不相符的问题。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专项清理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渝人办函〔2018〕77号文件指出,我县《锰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的问题,建议及时修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清理有关要求,我县于2019年8月启动《锰矿管理条例》修改程序,先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相关专(工)委指导、自治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查和自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第24次会议审议等程序,于2020年1月8日经自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决定》。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由于现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违规开采、加工锰矿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对上位法已有的行政处罚作出选择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全国人大明确要求清理修改的范围。《修改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以及《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现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及工作秩序、开采加工锰矿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此外,还对条例作了下列修改:

一是鉴于条例调整法律关系较多,条例原文设定行为规范时遗漏了锰矿资源的保护,故对原条例第三条关于适用范围、第四条关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作了修改。

二是机构改革后,原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故将现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号)精神,删除现行条例第七条关于锰矿开采企业须办理“《税务登记证》”“《爆破物品使用证》”的规定。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精神,将现行条例第九条中的“采矿权使用费”修改为“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价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因“矿产资源补偿费”已并入“资源税”项目,故删除该条关于开采锰矿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五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对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文作了适当文字修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专项清理有关要求,本次提请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主要是对《锰矿管理条例》中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容以及机构改革后原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名称作了修改,其他方面的内容未作实质性修改。同时,我县在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指导下,再次对《修改决定》有关内容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比对,未发现与后者不相符的内容。

《修改决定》中关于《锰矿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查。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后,于2020年5月9日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锰矿资源管理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形成修改决定草案,并于2020年1月8日经秀山自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法规清理、修改过程中,我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加强与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沟通,对有关问题给予了指导。鉴于修改决定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存在相关性,我委对修改决定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比对,未发现不相符的内容。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我委审查认为,有关修改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内容、程序合法。建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修改决定。

特此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

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的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专项自查清理工作统一部署,秀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秀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报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常委会分组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决定的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研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改决定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相关修改决定于2020年1月8日经秀山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由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修改决定的内容合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依据立法法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在前期立法过程中向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相关建议已经采纳。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提出了关于修改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相关修改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内容、程序合法,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修改决定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修改决定。

自然资源部就矿产资源管理出台了相关改革措施,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将锰矿管理权限下放至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议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改革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对于立法技术和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简报认真研究处理。

修改决定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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