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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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就有关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一、《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宗教传统,主要教职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以及有关宗教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主要教职人员在主持教务活动、引领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谐稳定等方面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
在开展主要教职人员备案工作中,还出现了已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需要补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兼任多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等各种问题,为明确相关问题,确保主要教职人员备案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二、《细则》体现的主要原则
《细则》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宗教团体所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条件;二是主要教职选任,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三是主要教职人员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四是明确了不予备案的相关条件。
三、主要教职人员备案的审批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相应材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机关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宗教活动场所在完成备案程序后,可为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仪轨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四、明确了不予进行备案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二、未经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