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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日期: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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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民宗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办理本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各处室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将本处室形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办公室办理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委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委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为:

(一)委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计划、规划、政策、措施、主要工作动态;

(四)管理宗教事务计划、规划、政策、措施、主要工作动态;

(五)全市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六)公务员考录,人事管理;

(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八)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九)有关统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为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在本委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还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处室代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本委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如实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直接答复的当即答复。不能直接答复,及时较交相关处室办理。

各处室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处室受理范围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委受理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31日前,在本委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导致投诉、行政诉讼等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年度工作考核。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情节较重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