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67K/2026-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族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6-08-20 [ 发布日期 ] 2026-08-20

重庆市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赋予民族贸易工作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更好的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在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且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我市民族贸易县包括含参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国家、市级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的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等5个区县。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根据《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并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直接服务的原则。在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和增收致富,切实解决民族贸易县中出现的买难卖难,特别是卖难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民族宗教委负责牵头,汇总各区县报送的民族贸易企业相关数据资料,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认定民族贸易企业。民族贸易区县在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过程中起基础作用,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承担主体责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民族贸易企业动态调整的汇总、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民族贸易企业认定中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符合条件,权责匹配、管理到位,并经得起各种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 民族贸易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与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相关;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当年全部销售额60%以上。

第九条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24年版)》中所列商品。

第十条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簿、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农用化肥、农作物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施、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

第十一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状况清晰,经营规范,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民族贸易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3.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

4.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内容;

5.企业上一年度销售产品分类清单复印件;

6.包含企业名称的经营场所照片、经销商品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7.企业无违法记录、无失信记录声明。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查询结果合格的截图。

8.上述所有材料提供PDF电子版。

第十三条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报送时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所在区县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推荐正式文件;

2.每个申报企业材料;

3.本区县申报企业汇总表纸质版;

4.上述所有材料制定成册,提供PDF电子版。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民族贸易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登记地民族工作部门自主申报;

(二)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指导企业填报《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和提供所需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后,联合行文报市民族宗教委。

(三)市民族宗教委收到区县申报资料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四)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根据第三方评审情况,研究提出全市民族贸易企业名单。

(五)经市民族宗教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市民族宗教委公示全市民族贸易企业名单。

(六)市民族宗教委公布符合条件的全市民族贸易企业名单,并上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五章认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第三方审计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贸易企业(法人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年终企业聘请第三方审计时,邀约审计内容中增加“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民族贸易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的内容。

第十六条实行基础档案制度。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并动态完善民族贸易企业的基础档案制度。

(一)基础档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上一年度企业概况;

3.上一年度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生产、加工)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情况;

4.本年度民族贸易贷款贴息情况预测。

(二)每年5月底前要以上一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情况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基础档案的更新工作。

(三)完成更新的基础档案要向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报送,为落实优惠政策和开展监管提供参考和基础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销售台账制度。民族贸易企业须建立少数民族特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销售台账制度,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台账制度,作为申请民贸民品贷款的数据支撑和辅助依据。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1.经销的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类别、品种、具体名称、销售或收购金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与上一年度相比出现的增加或减少情况;下一年度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计划;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

2.与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相关的申请表、审核表、使用明细表等。

3.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利息清单、还款凭证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在认定民族贸易企业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动认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并对认定工作建立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结合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更新工作,依据上一年民族贸易企业第三方审计报告,对不符合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适时清理、调整,取消其享受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资格。对符合认定条件拟新增的民族贸易企业,按照程序认定增补。调整认定后的民族贸易企业名单及时报送国家民委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民族贸易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严格清理不符合认定条件和管理要求的企业。对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民族宗教委直接取消其民族贸易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